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李**在尤溪华**限公司工资收入人民币13500元(李**工资账户:中国邮**西城支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在尤溪华**限公司工资收入人民币13500元(李**工资账户:中国邮**西城支行)。

申请人林**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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