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王**、游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游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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