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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以与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对被告永安市顺发废旧钢材再生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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