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张**、张**、张**与被执行人邱**、邱**、潘有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永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4123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09)永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