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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等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第第(二)项、第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等信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第第(二)项、第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退还原告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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