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平市**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何*,被上诉人陈**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罗**以及委托代理人庄若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