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南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平市**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何*,被上诉人陈**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罗**以及委托代理人庄若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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