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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