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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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