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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张**、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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