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张**、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林**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胡**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吴**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与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刘**、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詹美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叶**、林**、林*、林**也陆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严*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