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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詹美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詹美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7月3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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