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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翁进水与被告张参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进水与被告张参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进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进水以与被告张**外出劳务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进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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