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进水与被告张参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进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进水以与被告张**外出劳务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进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翁**与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刘**、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詹美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叶**、林**、林*、林**也陆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严*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进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吴**、谢**、游**、吴**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夷山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