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夷山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武夷山市公安局、武夷山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于2015年3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5元,减半收取4733元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