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谢**、游**、吴**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谢**、游**、吴**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谢**、游**、吴**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谢**、游**、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吴**、谢**、游**、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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