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廖**、施**、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李**、廖**、施**、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0572.9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发现新证据,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79.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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