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李**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34元,减半收取4217元,由原告梁**、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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