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李**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34元,减半收取4217元,由原告梁**、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