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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万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赵**在担任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向户名为刘xx的贷款人发放贷款60万元。后经查证,该笔贷款并非刘xx所贷,且贷款材料所显示的担保人手续均为虚假手续。截止案发,该笔贷款仍未收回,给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李xx、潘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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