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金*执刑财字第4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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