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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刘XX在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张完乡十字街南路西,未经北京四**术集团公司授权,擅自成立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对外销售该注册商标的太阳能热水器。自2012年2月至案发,刘XX多次从任XX(另案处理)处购进77台假冒四季沐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销售给张完乡附近村庄的群众,销售金额为107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投诉书、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河南**限公司物流单等书证;证人李XX、薛XX、普XX、张XX、任X1X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XX当庭辩称不知道从任XX处购进并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为假冒产品,其不懂法,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自己一次机会,以后重新做人;庭审后其向法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未经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周口市郸城县张完乡十字街南路口成立一家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2011年2月,被告人刘XX通过一个到其店内推销太阳能热水器男子留的电话联系到郑州**材城的任XX(另案处理),并从任XX处低价购进假冒四季沐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对外销售。2012年8月27日,北京四**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刘XX在张完乡销售假冒四季沐歌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后,向周口市郸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后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北京四**术有限公司鉴定,刘XX销售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系假冒产品。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案发,被告人刘XX从任XX处购进77台假冒太阳能热水器,以每台1400元价格销售出去,销售金额为10,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XX供述,其未经北京四**术有限公司授权,于2008年下半年在周口市郸城县张完乡街南开设了一家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从郸城县刘**、鹿邑县张**购进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对外销售。其雇佣张*帮助其安装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2011年2月,一男子到其店内低价推销仿冒的四季沐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称这种仿冒的太阳能比真四季沐歌太阳能便宜的多,并留下一张任XX的名片。之后其按照名片上的电话和任XX联系,通过畅兴物流有限公司购进2台“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其收到货后见包装上写的有智能飞天系列,没有四季沐歌太阳能标识,生产厂家是华**公司,就给任XX打电话,任XX说四季沐歌太阳能标识不带点,这个太阳能标识里带个点,这不是真的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其就将这2台拉到店里,将外包装撕开后发现这2台太阳能机体上没有钢印号、水位和太阳能标识牌,也没有光盘,说明书也和北京四季沐歌的不一样,其就认定这2台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是假冒产品。其将这2台太阳能热水器卖出后客户也没啥反映,其就陆续通过对畅**公司从任XX处购进这种太阳能。其对畅**公司托运单据辨认核对,前后一共购进77台假冒“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并全部销售出去。其本人并未见过任XX,每次进货都是电话联系。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市场部品牌维权员。2012年8月27日,其到郸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公司通过客户回访发现郸城县张完乡、安徽亳州市有70多家客户家中安装的生产厂家为华**(北京**有限公司、机体标有中国航天专用产品四季沐歌飞天系列的太阳能热水器,经过和真机比对发现这些产品全部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公司生产的。这些假冒“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全部是郸城县张完乡一家冒充其公司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卖出的,专卖店老板叫刘XX。

3、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鉴定书各一份,说明其公司工作人员在鹿邑**流公司截获2台郑**鑫兴建材城任**发给刘XX的外包装为“华成尚科**有限公司”、内机带有“四季沐歌加图”商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经鉴定该涉案产品系假冒“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太阳能热水器。有鉴定书、涉案物品照片在卷佐证。

4、证人刘**,证明其专卖店是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授权的郸城县四季沐歌太阳能总代理。2007年9月份至2010年3月份,刘XX从其店内进了有70多台四季沐歌太阳能。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没有给刘XX授权设立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

证人张XX证言,证明其是四季沐歌太阳能鹿邑县总经销。2010年4月份,刘XX和宁平镇四季沐歌太阳能经销商赵**一块到其店内说要进几台货,其就卖给刘**2台太阳能,后来刘XX又从其处买了10来台四季沐歌太阳能,从2010年底至今,刘XX再也没有在其店内买过太阳能。

5、证人陈XX证言,证明刘XX在郸城县张完乡街上开了一家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刘XX负责进货和销售,请了一个叫张**的打零工安装太阳能。

证人张X1X1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跟着刘XX打零工,安装太阳能水管,每安装一台刘XX给他80元钱,与证人陈XX证言能相互印证。

6、证人刘X2X2证言,证明刘XX自己经常开着一辆绿色的长安之星车到其畅兴物流郸城分公司拉太阳能。2012年2月份至2012年8月30日,刘XX共计提货36次,并将票据打印提交给公安机关。

证人孙X证言,证明刘XX在鹿邑**流公司提过几次太阳能,并从电脑里将刘XX提取货物的7张票据打印出来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取的河南**限公司运输协议、单据,河南**邑分公司,郸城县**流中心托运单据,经被告人刘XX辨认,2013年2月28日公安机关提取的发货人为任XX的42张河南**限公司托运单是任XX给他发的假冒“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一共77台。

7、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投诉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季沐歌”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8)商标异字第01867号裁定书。

8、郸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汲水工商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刘XX无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四季沐歌”太阳能的经营活动。

9、刘XX名片,保修卡,其经营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照片,其仓库照片,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情况说明及照片,李XX提供的四季沐歌太阳能说明书,刘XX手机短信照片,刘XX手机通话单,刘XX销售给闫XX、付XX等人的太阳能热水器照片,赵XX、高X、任X、段X等人的证言,证明刘XX在郸城县张完乡十字街南路西开设一家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从事假冒“四季沐歌及图”注册商标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销售单价为每台1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护意见,经查:刘XX在公安机关供述一男子到其店内低价推销一种仿冒四季沐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其按照该男子留下名片上的电话跟任XX联系订购了2台太阳能热水器,其收到货后见包装与真机不一样,就给任XX打电话,任XX告诉其这不是真的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其就将这2台拉到店里撕开外包装后发现机体上没有钢印号、水位和太阳能标识牌,也没有光盘,说明书也和北京四季沐歌的不一样,其就认定这2台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是假冒产品。其将这2台太阳能热水器卖出后客户也没啥反映,其就陆续通过河南**公司从任XX处购进这种太阳能并对外销售,且河南**公司物流单据及明细账上载明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证明被告人刘XX主观上对自己销售的“四季沐歌+图”注册商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系假冒产品是明知的,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剩余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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