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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至9月24日间,被告人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浦西路16号其经营的加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91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4284元。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运动鞋均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张**、王*的证言,物证被扣押侵权运动鞋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值达942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晋江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建议判处非监禁刑,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耐克”牌运动鞋291双,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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