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肖**、袁**与被起诉人南京**备中心、南京市**道办事处、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肖**、袁**诉南京市**道办事处、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备中心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肖**、袁**请求法院判令:1、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违反《合同法》隐瞒实情骗签无效协议应予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应予纠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2、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作为拆迁主体,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雇佣社会人员对原告实施非法强拆,其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违法赔偿责任;3、南京**备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法收储,擅自扩大收储征收范围,在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征收、收储,其应予撤销并承担违法赔偿责任;4、由于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理应承担法律职责,对原告所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理应依据相关法律,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以及赔偿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财产、人身伤害、精神摧残的损失。

经审查,起诉人袁**于2013年12月27日与南京市**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于同日出具交拆房联系单。2014年8月29日,肖**、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京市**管理办公室。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玄行诉初字第12号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肖**、袁**不服本院裁定,向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民法院作出(2014)宁行诉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起诉人肖**、袁**向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备中心。南京**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鼓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肖**、袁**不服南京**民法院裁定,向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诉终字第13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重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肖**、袁**对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备中心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另起诉人肖**、袁**起诉南京市**道办事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肖**、袁**对南京市**道办事处、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备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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