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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赵**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玄武区公安局孝陵卫派出所撤销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赵**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孝陵卫派出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赵**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孝陵卫派出所撤销玄公(孝)鉴通字(2015)062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经审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于2015年6月29日,送达给起诉人赵**的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中写明:u0026amp;ldqu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u0026amp;rdquo;因此该鉴定是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所作的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该案所涉鉴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赵**对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孝陵卫派出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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