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乐**于2015年11月10日至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端木庆*与端木怡昇、端木怡*等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饶**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刘**、贾**等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于**与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金*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梅发美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罗宇航与被起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