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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乐**于2015年11月10日至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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