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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罗宇航与被起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收到起诉人罗宇航起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决确认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剥夺起诉人民事代理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罗**的起诉材料欠缺,本院依法向其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补充材料,但起诉人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补正材料。本院认为,起诉人罗**的起诉缺少必要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罗宇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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