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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韩**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监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韩**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韩**称,起诉人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起诉人实名举报中储NO.2012G54地块项目存在违法施工、违法内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被起诉人至今未作答复。起诉人认为,查处违法施工、监管招投标是被起诉人的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依法认定中储NO.2012G54地块项目在8月21日签订合同前,施工属于违法施工;2、被起诉人依法认定中储NO.2012G54地块项目招投标为非法招投标;3、被起诉人依法查处中储NO.2012G54地块项目,并对相关单位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起诉人陈述,起诉人系向被起诉人举报南京中**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案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故起诉人作为原告,其主体不适格。另,起诉人第一、二项诉请涉及两个行政行为,且第二项诉请中所涉违法招投标的查处非被起诉人的管理职责范围,被起诉人并非该项诉请的适格被告。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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