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人社工认字(2015)0895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5年11月9日来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成桂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