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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与被起诉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起诉人王**以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宁征收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称:其系王**之女。王**的位于南京市江*区上坊泥塘社区湖西村66号内有其自建房。2011年,湖西村被列入拆迁。因当时不能分家析产,故其的自建房均被违法夹带征收。现要求:1、依法确认违法夹带征收原告自建房屋违法;2、江*征收办赔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5351846元、利息及产权调换安置;3、江*征收办赔偿其产权调换房价优惠(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8月,王**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王**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声明,确认面积为490平方米的湖西村66号房屋均归其所有,如因该处房屋产权权属、权属证明变更发生的任何纠纷的疑异均由本人负责,与征收部门无关,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事实,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王**以此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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