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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泉沂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诸*沂诉无锡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无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起诉人诸*沂具体诉讼请求为:u0026ldquo;公民通过110报案,对于这种明显的违法事件不作处理,是不作为的,在群众中拉一派打一派,制造矛盾,完全违背了警察法1、2、3、6(1)、7、20(1)、21、22。要求无锡市公安局对照警察法、责令当时所处理此事的民警承认错误并改正,处理不法违法事件。u0026rdquo;起诉人诸*沂向法院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张。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诸泉沂提起行政诉讼,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诸泉沂对民警警容警纪不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诸泉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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