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起诉被告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确认撤销预备销售备案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中,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史**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中文与沛县栖山镇人民政府、沛县栖**民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睢宁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江阴**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锡天**限公司与无锡**财政局行政合同、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