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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其已履行查处职责的相应证据,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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