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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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