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等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王**与无锡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