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其已履行查处职责的相应证据,顾**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