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阴**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阴市场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