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拆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中对张**本人进行了询问,发现其意识模糊,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此,本院也向其家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称张**自房屋被拆掉后,就逐渐变得神志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其诉讼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案中,张**在本次诉讼前已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其已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其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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