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相应的信息已经全部获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诸泉沂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无锡**革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何**等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等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