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无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相应的信息已经全部获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