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包**与无锡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包**诉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郑**、包**以原无锡市**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无锡市**政管理局被整合组建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释明后,原告郑**、包**变更被告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郑**、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诉负责人诸*及委托代理人张*、单**,第三人无锡五**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包**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审查,原告郑**、包**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包乐平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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