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定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要求补办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房手续一案中,依法追加江**港街道于门桥**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房手续不属于被告职能范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