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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阴**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理由是被告已对其投诉事项予以了立案受理,本案没有再继续诉讼的必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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