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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因诉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劳动仲裁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祝*上诉称,县区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劳动保障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这是被起诉人的法定职责。依照劳动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就本案而言,被起诉人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给起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经济赔偿。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不够资质作为被起诉人,其仅是被起诉人的一个皮包公司。综上,贾**法院无法无据的裁定不予立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参照上述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本案中,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法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祝洁可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其劳动争议事项的救济。上诉人要求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由于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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