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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泉沂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诸*沂诉无锡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无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起诉人诸*沂具体诉讼请求为:u0026ldquo;要求无锡市公安局承认错误违法,改正违法,处罚责任人。110这次出警,超出:110处警条例之十四条受理范围之一、二、三、四、五。违反了警察法:1、2、3、20(1)(2)(3)u0026hellip;在青天白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此二个110暴力执法,对一个72岁的老人动手抢相机,带头违反老年人法。u0026rdquo;起诉人诸*沂向法院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8张。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诸泉沂提起行政诉讼,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诸泉沂对民警警容警纪不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诸泉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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