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中,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张**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等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何**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