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中,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