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钱**、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钱**、华**已与无锡市**收办公室就房屋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锡府征补字(2014)第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钱**、华**作出的锡府征补字(2014)第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