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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不服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故本案扣除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收到后故意更改申请表内容,不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错误违法;责令被告继续答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4、2010年5月13日的武进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未予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要求查阅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我政府于2014年1月14日答复要求原告进行补正。我政府不存在故意更改原告申请表内容的行为,且对原告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EMS特快专递面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2010年5月13日的武进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且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在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538号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称“顾**”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公开履行该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房屋交付单、拆迁补偿费与安置房房款差价结算单、横林镇拆迁安置协议、横林镇拆迁安置结算单的复印件。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该答复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原告予以补正。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内容不明确并要求原告补正的答复属告知行为,该答复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对行政机关要求其补正的告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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