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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武计征决字(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违法多生育一男孩的行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33896元。因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1338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武计征决字(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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