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吴**等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顾**、吴**、刘**、陆**、朱**、沈**、沈**、王**、沈**、姚**、谢**、王**、王**、王**、王**、沈**、王**、王**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等19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等19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顾**、吴**、刘**、陆**、朱**、沈**、沈**、王**、沈**、姚**、谢**、王**、王**、王**、王**、沈**、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顾**、吴**、刘**、陆**、朱**、沈**、沈**、王**、沈**、姚**、谢**、王**、王**、王**、王**、沈**、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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