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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政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朱**从湖塘镇花园公寓*幢甲单元*室中搬迁,交付该被征收房屋。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武政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武进区人民政府因旧城改建的需要,对湖塘镇花园街片区旧城改建一期H36地块(麻塑公司及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11月2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花园街片区旧城改建一期H36地块(麻塑公司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2013)4号),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投票多数决定,由常州市武进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建**公司评估,被征收人的湖塘镇花园公寓*-甲-*室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6.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44865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5362元,合计人民币830227元。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建**公司作出了花园街片区旧城改造(一期)成套住宅-006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未向建**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沟通,均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向被征收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事项有异议,可自告知书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征收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于2014年6月19日组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书面告知了被征收人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花园街片区旧城改建一期H36(麻塑公司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根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价值补偿为人民币744865元,装修附属设施补偿为人民币85362元,车库使用权补偿55530元,空调移机费、管道天然气设施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11类项补偿金额34576元,合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20333元。二、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紫金城*号楼乙单元*室,建筑面积142.4平方米,交付期限均为2015年5月31日前。根据建**公司对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908300元。根据《花园街片区旧城改建一期H36(麻塑公司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优惠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计算,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产权调换房屋优惠结算价款为人民币754089元。征收人按规定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的差价。三、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丈量评估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丈量评估奖励费5000元(已支付);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偿,计人民币2923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和临时过渡期限计算,临时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之日为止。四、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被征收人朱**不服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武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常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后,朱**仍未履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武政补催(2015)1号催告书,并于次日向朱**送达,催告其在10日内履行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因朱**仍未履行,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政补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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