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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戚**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欠缴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累计145445.25元,决定队被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因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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