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海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非法征收行政赔偿义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戚**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时全宝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捷**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常州**限公司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顾**、吴**等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金坛市房地产管理处不正确履行公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