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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海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非法征收行政赔偿义务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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