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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3月27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追加利害关系人江苏宏**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集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黄*、周*,被告的副职负责人黄*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宏大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终)(2014)第20410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认为无证据证明原告董**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关系,终止该工伤认定。被告向**提供的证据为:1、宏**团工商登记信息、董**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未参保证明。证明被告具有行政管辖权。2、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合法。3、证人李*、邓*的证言。4、相关病历资料。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关系。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告在第三人承建的常州**工地做辅助小工,工作时右脚受伤骨折,被告未调查取证即终止工伤认定,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并判令被告认定工伤。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证明原告具有起诉资格。上述证据系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被告辩称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中海地产工地由宏**团承建,也无法证明原告与宏**团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关系,原告在补证期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被告向第三人发送举证通知后未收到回复材料,且被告工作人员前往中海地产工地调查,因无人配合,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终止通知。

第三人宏**团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以第三人宏**团为工作单位,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附证人李*、邓*的证言及病历资料等。被告于次日向其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因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用工情形,在原告未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1月4日予以受理,并于1月8日向第三人发送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在举证期间未有回复材料,故被告工作人员至原告诉称的中海地产工地调查。因无人配合,无法查实相关用工情况,2015年2月9日,被告作出常人社工认字(终)(2014)第20410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并依法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发表了各自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是本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市人社局在收到原告的工伤申请后,依法受理、发送举证通知书、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依法送达,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用工主体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庭审陈述,原告所在工地建筑用工存在多重分包、转包的用工关系,证人与原告均属自然人包工头招用的工人,无法证明原告与宏**团存在用工主体关系;被告依职权至工地调查,因无人配合,无法查实相关用工情况,原告亦无新证据证明其与宏**团存在用工主体关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被告据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第三人在审理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董**要求撤销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终)(2014)第20410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董**要求判令被告认定其为工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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