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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州**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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