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戚**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州**限公司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金坛市房地产管理处不正确履行公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等六人与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常州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常州**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坛**限公司不服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