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常州**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因被告不适格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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