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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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